|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社會福利發展,提昇社會福利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社會各界對社會福利之重視與支持。
二、促進社福團體、相關行政機關與市議會之溝通和合作。
三、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法規和政策之修訂。
四、辦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之專業培訓和聯誼活動。
五、出版有關社會福利刊物之事項。
六、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計畫。
七、其他有利於社會福利發展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 第二條團體會員:凡於本市立案或機關設於本市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
第三條 基金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
第四條 費者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一人為代表行
第五條 使會員職權。
- 榮譽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並對本會有顯著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理事會
,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團體或個人,繳納會費
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未繳會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第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
不予退還。
第五條 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
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
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
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正、
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理事
長、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
第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會員團體出具證明,該會員代表已喪失代表資格者。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被罷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者。
第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名譽顧問若干人,均為
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議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有關團體之解散,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函報主
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 團體會員:入會費二千元,常年會費二千元。
- 贊助會員:入會費一千元,常年會費二千元。
二、補助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
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查結果一
併提報會員大會。
-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社會福利團體。
第六章 附則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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