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

聯盟的緣起-
  1990年台北市社福團體企圖藉由政策倡導、行政監督,期使台北市社會福
利服務更符合弱勢族群的需要,遂組成『台北市社福小組』。且在1994、1995
年舉辦兩屆的「台北市社會福利會議」,會中針對社會福利的現況、弱勢團體
的需求提出專業且具體可行的建議。這樣嘗試性的結盟開展了民間社福團體串
聯、合作的新模式。
結盟的行動-
  1997.03.25
   為有效爭取弱勢族群的權益,提昇社會福利品質,社福團體根據以往的
   合作模式在台北市議會召開聯盟會議。
  1997.10.16
   鑑於非正式聯盟的方式尚無法與政府部門合作、對話。因此,台北市民
   間團體決定成立合法立案的組織。
  1998.03.18
   「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正式成立。
我們的理念-
  整合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五大族群的福利需求與意見
。與政府部門站在合作的基礎上,一同創造更健全的社會福利制度。
組織架構表-


使命與任務-
 促進社會各界對社會福利之重視與支持。
 
促進社會團體、關行政機關與市議會之溝通與合作。
 
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法規和政策之修訂。
 
辦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之專業培訓和聯誼活動。
 
出版有關社會福利刊物之事項。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計畫。
 
其他有利於社會福利發展之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社會福利發展,提昇社會福利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社會各界對社會福利之重視與支持。
二、促進社福團體、相關行政機關與市議會之溝通和合作。
三、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法規和政策之修訂。
四、辦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之專業培訓和聯誼活動。
五、出版有關社會福利刊物之事項。
六、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計畫。
七、其他有利於社會福利發展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 第二條團體會員:凡於本市立案或機關設於本市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
    第三條     基金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
    第四條     費者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一人為代表行
    第五條     使會員職權。
  2. 榮譽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並對本會有顯著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理事會
         ,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團體或個人,繳納會費
         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未繳會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第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
    不予退還。
第五條  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
    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
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
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正、
     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理事
     長、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
第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會員團體出具證明,該會員代表已喪失代表資格者。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被罷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者。

第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名譽顧問若干人,均為
     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3.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4.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有關團體之解散,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5.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6.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7.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函報主
    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8.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 團體會員:入會費二千元,常年會費二千元。
    2. 贊助會員:入會費一千元,常年會費二千元。

      二、補助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1.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
    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查結果一
    併提報會員大會。
  3.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社會福利團體。

第六章 附則

  1.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2.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3.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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